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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百货店内照片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查办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6-04 好名堂日用百货

(来源:阳江食品药品监管)

2025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阳春市春湾镇某糕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饼案

二、阳江市海陵试验区某烧腊店生产加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三、阳西县某足疗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7月7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到阳西县某足疗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设有就餐区,距经营场所约二十米处有一建筑,内设有员工就餐区、厨房及储物间,未取得《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包某)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2022年11月11日开业后至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为在职员工提供员工餐。2025年1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自助餐。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家日用百货店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通过快检,发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家日用百货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2025年6月27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联合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生鲜区内的海鲜池中有基围虾、鲈鱼、草鱼等产品在售,海鲜池旁发现有一瓶当事人自认是孔雀石绿的不明粉状物体(含瓶重0.524kg)。当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草鱼”“生鱼”“鲶鱼”“泥鳅”、“基围虾”“花甲”进行执法抽检。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不明粉状物体(疑似孔雀石绿)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7月4日,根据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草鱼、鲶鱼、泥鳅的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5年7月15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阳江市江城区某餐饮店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3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阳江市江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调味品放置处有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纽斯卡榛子可可酱、海天牌苹果醋各1瓶,上述3瓶调味品均已打开使用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它在保质期内的调味品混存在一起。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相关购进记录及使用(盘点)记录,也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3种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阳江市高新区某食品经营店未按标准销售食品案

2025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到阳江市高新区某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购进10件马步鱼干用于淘宝平台网络销售,销售时涉案产品的运输方式为常温运输邮寄,与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上的储存方式(冷冻储存)不相符。当事人未按规定标准销售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5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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